摘要:
大方县"12·2"故意杀人分尸案大方县"12·2"故意杀人分尸案妻子报案称其丈夫遇害2014年12月4日14时30分许,大方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电话骤响.接警员接起电话,话筒...
大方县"12·2"故意杀人分尸案
大方县"12·2"故意杀人分尸案
妻子报案称其丈夫遇害
2014年12月4日14时30分许,大方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电话骤响.接警员接起电话,话筒中传来微弱的声音:"我丈夫已经离奇失踪2天了,至今无任何踪影,估计被人杀害了".
接警员接到电话后,感觉到警情的重大,便立即向值班领导层层汇报.大方县公安局党委接报后高度重视,立即指令刑侦大队重案中队前往开展调查工作.
警情就是命令,刑侦大队接到指令后,该局党委委员、刑侦大队大队长刘思刚迅速带领重案中队民警赶赴大方镇湾子村白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发现,报案人胡某某的丈夫韩某某确实已经离奇失踪2天,至今无任何音信.
经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到,韩某某在失踪前无离家出走的迹象,在韩某某的亲戚朋友家也未发现其踪迹,近两天内也无人员报警发现无名尸体.
警方围绕一个个谜团展开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围绕韩某某的人际交往开展一轮又一轮的摸排工作,力争揭开韩某某失踪的层层迷雾.
口角纠纷命丧黄泉
为了查清韩某某失踪的情况,警方迅速调整思路,围绕韩某某失踪当天的活动情况开展调查工作.警方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发现,在大方县大方镇湾子村白泥组小地名为小浪篙处发现血迹,且有人发现韩某某在失踪当天曾前往小浪篙附近修理水管.
一切证据证实,韩某某遇害的可能性非常大,但至今未发现韩某某的尸体.随即,大方县公安局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新机制,重案中队民警在刑侦大队大队长刘思刚的带领下,围绕小浪篙处发现的部分血迹寻找蛛丝马迹.办案民警带着一个个的疑问展开大量的走访调查,经过现场勘查和大量的摸排走访工作发现,大方镇湾子村白泥组的洪某某与韩某某失踪一案有重大联系.
为了迅速查清案情,重案中队民警果断出击,于当天17时许赶赴湾子村白泥组将洪某某抓获.经过连夜的审讯,在大量实事和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了于12月2日14时许,在小浪篙处与前来修理水管的韩某某发生口角后,便与韩某某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用木棒将韩某某打死在地的犯罪事实.
分尸灭迹难逃法网
韩某某倒地后,洪某某见其不动弹后,不仅不立即对其施救,反而将韩某某的尸体掩藏后迅速逃离现场.
为了掩藏自己的罪恶行径,2014年12月2日晚,洪某某借着夜色回到作案现场,将韩某某的尸体分尸后分别掩埋在附近的土地中.
两天时间已经过去,自认为杀人分尸于无形的洪某某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不会有人发现其罪恶行径.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警方快速锁定了他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迅速将其抓获.
2014年12月4日,大方警方押解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在大方镇湾子组白泥村小浪篙附近的土地中一一找到了韩某某的尸块.
2014年12月11日,大方警方依法呈请对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洪某某批准逮捕.12月18日,大方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洪某某.
请问变态分尸是不是真的?
有啊 至于他为什么分尸我不知道 可尸体确实被分成了一块一块的 就扔在我家附近的邮局门口 早上清扫大妈收垃圾时发现的 很恶心啊··· 这件事 大概发生在7年前左右 总之我是印象深
刻
一般心理学角度上说 分尸的人 心理是有问题的 常人不会这样做 这是一种虐尸情节····
正当防卫后杀人分尸属什么行为应如何判刑
正当防卫后杀人分尸,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个不满八岁的小男孩亲眼目睹了一位极其残暴的碎尸狂在肢解一位女性的尸体.
一个不满八岁的小男孩亲眼目睹了一位极其残暴的碎尸狂在肢解一位女性的尸体.
男孩突然惊恐的大叫起来:
碎尸狂发现了男孩.
问男孩在喊什么于是就要将他杀掉.
可是男孩确惊恐的说了一句话.
那个杀人狂立刻就93了.
请问.那个男孩说了什么话?
恶魔的西装具有穿越时空的能力
碎尸狂之所以是碎尸狂
原因就是因为他小的时候亲眼看到有人杀了他母亲并且肢解
而导致他成了一个心理变态
并且决心成为一个碎尸狂来向人报复的人
在他与恶魔达成协议之时
恶魔给了他西装并且 让他能够穿越时空
随时享受杀人碎尸之乐又不会被逮捕到案
而且让他藉由 穿梭时空的方式来找寻杀他母亲的凶手
但同时恶魔也跟他有了协议
恶魔告诉他
如果一但发现当初肢解他母亲的凶手
他就必须亲手杀死那个歹徒并且将他的西装还给恶魔
在某次的穿梭时空之中
碎尸狂到了一个街上
看到一位妇女在深夜独自走回去
他一起杀机将那位妇女拖到隔壁的暗巷杀了
并且肢 解了他此时他突然看见一位男孩
那是多么亲切的脸
当男孩出声之后
他惊讶的看着男孩仔细的瞧着他的脸
他惨笑了一句
发现他不过就是恶魔的棋子
自始自终恶魔都像是再打发时间的玩弄他的人生
因为当初肢解他母亲的
竟然就是穿梭时空的自己
并且让还年小的自己从此成了一个肢解狂
他笑了但也认了
他了结了自己的生命
决意不在成为恶魔的棋子
然而在时空的循环下
恶魔还是不断的欣赏着这位肢解狂
一次又一次的肢解杀人
一次又一次的93着...
分尸算不算犯罪
分尸行为触犯侮辱尸体罪,本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杀人后分尸多久能判刑
至少要四、五个月才会被判刑.
杀人分尸属于罪大恶极,一般死刑无疑.处以死刑的还要有最高院核准.
《刑诉法》规定各阶段羁押期间如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
正当防卫后杀人分尸属什么行为应如何判刑
正当防卫后杀人分尸,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个不满八岁的小男孩亲眼目睹了一位极其残暴的碎尸狂在肢解一位女性的尸体.
一个不满八岁的小男孩亲眼目睹了一位极其残暴的碎尸狂在肢解一位女性的尸体.
男孩突然惊恐的大叫起来:
碎尸狂发现了男孩.
问男孩在喊什么于是就要将他杀掉.
可是男孩确惊恐的说了一句话.
那个杀人狂立刻就93了.
请问.那个男孩说了什么话?
恶魔的西装具有穿越时空的能力
碎尸狂之所以是碎尸狂
原因就是因为他小的时候亲眼看到有人杀了他母亲并且肢解
而导致他成了一个心理变态
并且决心成为一个碎尸狂来向人报复的人
在他与恶魔达成协议之时
恶魔给了他西装并且 让他能够穿越时空
随时享受杀人碎尸之乐又不会被逮捕到案
而且让他藉由 穿梭时空的方式来找寻杀他母亲的凶手
但同时恶魔也跟他有了协议
恶魔告诉他
如果一但发现当初肢解他母亲的凶手
他就必须亲手杀死那个歹徒并且将他的西装还给恶魔
在某次的穿梭时空之中
碎尸狂到了一个街上
看到一位妇女在深夜独自走回去
他一起杀机将那位妇女拖到隔壁的暗巷杀了
并且肢 解了他此时他突然看见一位男孩
那是多么亲切的脸
当男孩出声之后
他惊讶的看着男孩仔细的瞧着他的脸
他惨笑了一句
发现他不过就是恶魔的棋子
自始自终恶魔都像是再打发时间的玩弄他的人生
因为当初肢解他母亲的
竟然就是穿梭时空的自己
并且让还年小的自己从此成了一个肢解狂
他笑了但也认了
他了结了自己的生命
决意不在成为恶魔的棋子
然而在时空的循环下
恶魔还是不断的欣赏着这位肢解狂
一次又一次的肢解杀人
一次又一次的93着...
分尸算不算犯罪
分尸行为触犯侮辱尸体罪,本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杀人后分尸多久能判刑
至少要四、五个月才会被判刑.
杀人分尸属于罪大恶极,一般死刑无疑.处以死刑的还要有最高院核准.
《刑诉法》规定各阶段羁押期间如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
分尸算不算犯罪
分尸行为触犯侮辱尸体罪,本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杀人后分尸多久能判刑
至少要四、五个月才会被判刑.
杀人分尸属于罪大恶极,一般死刑无疑.处以死刑的还要有最高院核准.
《刑诉法》规定各阶段羁押期间如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
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